21 - 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 挂摘牌业务网络竞价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12 23:41 |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黔金交)进行挂摘牌业务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挂摘牌业务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黔金交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实施的挂摘牌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挂牌转让信息正式展示(以下简称信息展示)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摘牌方,由中黔金交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中黔金交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摘牌方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摘牌方,是指在信息展示公告期内,向中黔金交提出摘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受让方。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意向摘牌方接受信息展示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黔金交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为摘牌方的竞价方式。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意向摘牌方接受信息展示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黔金交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为摘牌方的竞价方式。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按照挂牌方在信息展示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中黔金交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意向摘牌方相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摘牌方的竞价方式。
第八条 中黔金交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挂牌方及意向摘牌方可聘请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中黔金交实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九条 意向摘牌方应当在竞价开始前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注册中黔金交账号,登录中黔金交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条 挂牌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竞价期一般不少于15分钟,在此期间,竞买人可以对挂牌标的报价,竞买人首次有效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此后竞买人的每次报价只能高于即时最高报价,且每次加价应当为《竞价方案》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期,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限时竞价期可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可根据挂牌方要求自由设置。限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当前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竞价周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当前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的报价方即成为摘牌方。除本款另有约定外,限时竞价期与自由竞价期的当前有效报价的确定规则一致。
第十一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报价时间截止,所有意向摘牌方均未报价,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二条 意向摘牌方应当在中黔金交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中黔金交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意向摘牌方为最高报价方。
第十三条 意向摘牌方的报价不得低于信息展示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报价活动结束后,中黔金交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四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撑能力、财务能力等内容。其中,受让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第十五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的评分体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网络竞价系统根据评分体系,对有效的竞买文件打分形成初步结果,各意向摘牌方在《竞价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通过竞价修正分值,形成最终报价结果和分值,得分最高的意向摘牌方为摘牌方。
第三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挂牌方及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意向摘牌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展示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中黔金交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中黔金交同意,《竞价方案》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摘牌方的方法、标准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展示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摘牌方编制摘牌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竞价方案》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提交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意向摘牌方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意向摘牌方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意向摘牌方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意向摘牌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意向摘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将竞买文件提交至中黔金交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中黔金交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第二十条 经竞价确定最终摘牌方后,中黔金交向最终摘牌方出具《竞价成功确认书》及《挂牌摘牌成交确认书》,并通知挂牌方及其交易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意向摘牌方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竞买文件不符合《竞价方案》规定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中黔金交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或遇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修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办理外,由本中心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其他资产转让项目的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黔金交负责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中黔金交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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